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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永锋、李连霞、北京鑫涌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路秋利、路立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永锋,李连霞,北京鑫涌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路秋利,路立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42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娟,女,系原告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永锋,男。被告:李连霞,女。被告:北京鑫涌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路秋利。被告:路秋利,男。被告:路立敏。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锋、李连霞、北京鑫涌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路秋利、路立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敏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