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旭与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徐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98号原告:王旭,现住榆树市。被告:徐国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徐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