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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旭与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徐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98号原告:王旭,现住榆树市。被告:徐国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徐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