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杨文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杨文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法定代表人余龙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联,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杨文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杨文联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杨文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扣划了杨文联在南阳内乡县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800元,扣划了杨文联在洛阳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7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文联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文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