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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正武与王征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武,王征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850号原告:杨正武,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人,挖机师,村民,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王征兵,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杨正武与被告王征兵劳务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正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杨正武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