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祖元与东兰县东兰镇新街队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祖元,东兰县东兰镇新街队,钟德华,李建强,林晓红,刘建兵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530号原告:罗祖元,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东兰县东兰镇新街队,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新街队。负责人:陆文刚,第三人:钟德华,男,1981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第三人:李建强,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第三人:林晓红,女,1958年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第三人:刘建兵,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罗祖元与被告东兰县东兰镇新街队、第三人钟德华、李建强、林晓红、刘建兵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祖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祖元负担。审判员 覃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