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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817号原告:李玉民,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会盟镇陆村。现办公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小李村立交桥西北侧烨伟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史冬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仁连,男,系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执行等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威,男,系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玉民诉被告洛阳市凯越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玉民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不合适,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玉民承担。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