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林耀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林耀民,李继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664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599室,组织机构代码30068085-3。法定代表人:冯健达,经理。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新村对过化肥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29625432。法定代表人:林耀民。被告:林耀民,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继茂,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作出(2017)津0116财保600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继茂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继茂名下银行账户27×××07的冻结。审判员 窦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