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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阿古拉、白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阿古拉,白巴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6551号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颜伟,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阿古拉,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巴图(系阿古拉大舅哥),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古拉、白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哈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佟颜伟、被告阿古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巴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阿古拉经协商就农用机械买卖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一台”青储收获”收割机,价值1505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1月11日前一次性还款,并约定如逾期则按总价款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白巴图提供的担保,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提供期限为乙方结清全部所欠货款为止。期限届满后,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阿古拉给付货款1505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15050.00元X0.015元÷30天X140天】合计16050.00元,要求被告白巴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阿古拉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过程无异议,我确实在2015年8月11日从原告处赊购一台”青储收获”收割机,价值1505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1月11日前一次性还款,并约定如逾期则按总价款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白巴图提供的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白巴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阿古拉在2015年8月11日与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协商就农用机械买卖事宜达成一致,被告阿古拉从原告处赊购一台”青储收获”收割机,价值15050.00元,约定2016年1月11日前一次性还款,并约定如逾期则按总价款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白巴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提供期限为乙方阿古拉结清全部所欠货款为止。期限届满后,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于2017年8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阿古拉给付货款1505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15050.00元X0.015元÷30天X140天】,合计16050.00元,要求被告白巴图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阿古拉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阿古拉、白巴图签字捺印的15050.00元的买卖合同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阿古拉从原告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赊购收割机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阿古拉应积极偿还货款,原告以月息0.015元计算利息形势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白巴图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提供期限为乙方阿古拉结清全部所欠货款为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该约定视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约定在2016年1月11日还款,被告白巴图在保证期间内,故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古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王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05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15050.00元X0.015元÷30天X140天(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合计16050.00元。二、被告白巴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阿古拉承担,被告白巴图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慧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