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熊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熊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19号原告:韦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熊某,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熊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宇审 判 员 冯 翔人民陪审员 阮家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