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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熊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熊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19号原告:韦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熊某,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熊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宇审 判 员  冯 翔人民陪审员  阮家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