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鹰、陈跃南与被告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鹰,陈跃南,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906号原告:张鹰,男,回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跃南,女,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YG80。法定代表人:梁树高,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公司员工。原告张鹰、陈跃南诉被告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鹰、陈跃南于2017年8月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鹰、陈跃南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鹰、陈跃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张鹰、陈跃南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