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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王某之兄),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5月24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因上诉人王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没有必要进行,本案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上诉人王某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惠远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郑春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