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安信、周广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信,周广田,马兴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75号申请人:王安信,男,1951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崖付村2组15号,身份证号:370305195106233713。财产保全担保人:袁世英,女,1953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崖付村2组15号。被申请人:周广田,男,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申请人:马兴爱,女,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本院审理申请人王安信诉被申请人周广田、马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安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广田、马兴爱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袁世英所有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南五巷9号楼4单元4层西户房产,产权证号:01-1245900。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安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袁世英所有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南五巷9号楼4单元4层西户房产,产权证号:01-1245900。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广田、马兴爱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