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友与王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桂芝,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友与被执行人王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调字第34号仲裁调解和本院作出的(2016)吉02执31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王桂芝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李友申请,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432)对被执行人王桂芝名下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站前街保定路就业局小区22号楼的商业用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120017569)进行了两次拍卖,2017年4月27日,以2,311,940.4元的最高价出卖。经计算,截止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王桂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友本金2,000,000.00元、仲裁调解利息130,083.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6,450.00元、仲裁费6,0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期间财产评估费44,261.0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以上合计2,337,594.00元。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收到人民币2,236,921.00元后,放弃剩余权利,终结案件执行,对拍卖房屋后的剩余款50,000.00元可以返还给被执行人王桂芝。被执行人王桂芝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和解方案表示同意。综上,本院已经按照和解方案履行给付钱款手续,对生效执行依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调字第34号仲裁调解内容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5,019.4元,由被执行人王桂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泉& # xB;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 大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 涤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