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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政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政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政峰于2017年3月25日14时25分许,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黑BN4**号华骏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集锡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东环路35km+1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2驾驶的恒胜牌电动三轮车过程中与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2伤,刘某2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2系因车祸致头胸腹联合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政峰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政峰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刘政峰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车主及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尿样毒品检验报告、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刘政峰的供述、证人闫某某、刘某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政峰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政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