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依兰县四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兰县四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依兰县四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高产屯。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永平屯。依兰县四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