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与江会亮、陈梦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江会亮,陈梦飞,熊志祥,魏跃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87号原告: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主要负责人:傅伟奇,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南昌铁路局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钧,男,该段员工。被告:江会亮,男,1964年2月8日出生。被告:陈梦飞,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熊志祥,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魏跃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原告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与被告江会亮、陈梦飞、熊志祥、魏跃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诉称,四被告侵占原告管理的铁路用地336平方米,违法建房,原告多次制止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336平方米土地);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故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