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贤荣与楼林禄、陈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荣,楼林禄,陈施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197号原告:何贤荣,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禄,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施云,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贤荣诉被告楼林禄、陈施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何贤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已减半),由原告何贤荣负担。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