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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诉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85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男。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维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诉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吴建军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建军承担。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