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孔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孔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271号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润和庄园中心会馆*楼。法定代表人:徐利平,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培,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孔惠娟,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