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康洪珍与张春霞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洪珍,张春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洪珍,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霞,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康洪珍因与被申请人张春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洪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向张春霞支付的24000元应视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原判决将其认定为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12月17日,康洪珍向张春霞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有康洪珍担保借张春霞人民币捌万元整,借债人赵其良”。一审庭审中,康洪珍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认可其向张春霞支付的24000元为利息,故其申请再审称该24000元系偿还的本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康洪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洪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鸿翔审判员 李树周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