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维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9.79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易兴伟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