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欣申请执行王谦、尹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欣,王谦,尹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欣,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王谦,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执行人:尹艳华,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4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欣与被执行人王谦尹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欣应有债权金额本金825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8250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晓斌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