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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某某,朱某桂,朱某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501号之二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序龙,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熊某某,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朱某桂,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朱某良,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某某、朱某桂、朱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赣0112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朱某桂、朱某良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某某、朱某桂、朱某良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娇艳审 判 员  万演兵人民陪审员  杨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