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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玉厚与王秋亮、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玉厚,王秋亮,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玉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雪。上诉人石玉厚因与被上诉人王秋亮、原审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石玉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秋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石玉厚在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的欠款李雪已经偿还。2.王秋亮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遗漏了抗辩事由,导致判决结论错误。王秋亮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石玉厚、李雪给付其借款利息5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石玉厚与李雪系夫妻关系,二人向王秋亮两次借款,共计2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29日二人将借款本金210000还清,欠利息51000元未还,并于当日为王秋亮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二人追要借款利息,但二人却以种种理由未能给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雪、石玉厚于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6月23日登记离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李雪、石玉厚于2013年3月11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王秋亮出具借条一份,向其借款16万元并约定利息。2013年6月21日,李雪向王秋亮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2014年11月29日,二人将借款还清,石玉厚为王秋亮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写明:还欠利息51000元,本金已还。一审法院认为,石玉厚、李雪向王秋亮借款1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6月21日李雪虽以个人名义向王秋亮借款50000元,本案借款发生在石玉厚与李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结合本案,该50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综上石玉厚、李雪共欠王秋亮借款210000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9日,其二人已经将借款本金210000元还清,尚欠借款利息51000元。对于王秋亮要求石玉厚、李雪偿还所欠利息51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石玉厚抗辩该51000元利息已经偿还完毕,因其并未向本院举证其已经还款的客观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被告石玉厚、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秋亮借款利息51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石玉厚、李雪负担。本案二审审理中,石玉厚向法庭提交了李雪给王秋亮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内容为:“还欠利息51000元(另起行)伍万壹仟元整本金已还完(另起行)李雪(另起行)2014年11月29日。”证明案涉借款利息已由李雪偿还,所以收回原欠条。王秋亮质证为,该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因向石玉厚索要欠款,石玉厚重新出具欠条,所以把原李雪出具的欠条还给了石玉厚。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庭审中,石玉厚反复强调自己已还清了欠款,出具还款凭证(本案石玉厚的欠条)给是为了给李雪看的。二审中又提交李雪的欠条原件,证明钱已由李雪还清,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对此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石玉厚对自己于2014年11月29日偿还利息的款项来源说明中,自认是李雪给的50000元现金。二审中又陈述李雪已偿还51000元,与一审的主张完全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石玉厚所欠利息已偿还的主张。2008年8月1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石玉厚与王秋亮欠款合同中没有还款日期,王秋亮没有明确给出宽展期限,诉讼时效应从王秋亮第一次向石玉厚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审庭审中,石玉厚陈述写完欠条后至王秋亮起诉前,王秋亮没有同石玉厚联系,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石玉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石玉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石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