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头生、龙兰花、龙跃宏、龙小红与被执行人陈茹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头生,龙兰花,龙跃宏,龙小红,陈茹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龙头生,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龙兰花,女,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龙跃宏(曾用名:龙跃红),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龙小红,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陈茹徕,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人龙头生、龙兰花、龙跃宏、龙小红与被执行人陈茹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陈茹徕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茹徕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