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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3民初3249号原告: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区希勤乡爱德村。法定代表人:段其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宁,黑龙江郭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12号。负责人:张凤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江,黑龙江远东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仲波,男,该管理局2289地震队党支部书记。原告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廷禹、赵俊桐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宁宁、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申俊江、关仲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份,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局)下设的大庆钻探工程公司2289勘探队(以下简称2289勘探队)到双××××周边各村进行勘探准备放炮。原告考虑到勘探放炮会对其饲养的樱桃谷SM3型父母代种鸭产蛋会造成极大的影响,立即通过当地政府联系了勘探队队长,主动协商能否把鸭场周边勘探放炮推迟到产蛋高峰期过后或者进行远距离放炮,以至于对种鸭产蛋不构���较大的影响,把损失争取降到最低。2289勘探队明确表示不同意推迟。于2017年2月8日突然在鸭场周边开始放炮,我公司当即派员进行劝阻,但无果。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寻求救济。经派出所协商,勘探队长承认由于放炮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同意不再放炮。但在当日半夜1点左右,2289勘探队在距离鸭场不足十几米的周边连续集中放炮,致使处于产蛋期的种鸭受惊吓炸群,造成严重的应激反应,使种鸭的产蛋量、受精率大幅下降。大量的种鸭出现产薄软壳蛋、得腹膜炎等明显症状。基于此影响,原告已无法继续经营饲养下去,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被迫提前淘汰影响较大的种鸭27000只。基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被告管局辩称,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系被告管局下设的分支机构,对外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一、被告的勘探合法。按照能源部《石油地震勘探补偿规定》第十八条:必须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尝试不得小于5米,炸药量不得大于10公斤。本案中被告埋药深度及药量远远低于这个标准。二、客观不存在损害事实。2017年2月8日,2289勘探队在鸭场勘探作业时,原告就让2289勘探队给予经济补偿,否则阻挠施工。被告告知其该作业不会对其鸭场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并将埋药地点移到距离鸭场150米以上,井深加深,药量减少到最低量,其在地下爆破的声音几不可闻。但原告一直找政府协调损失赔偿事宜,被告为了息诉止诉,才同意与原告协商���决问题,但原告要求数额被告无法承担,无捺拒绝原告提出的条件。后要求其提出鉴定结论,否则对其自诉的损失不予认可及赔偿。三、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首先,原告是否真正购买了本案中所诉的种鸭。原告依据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买鸭事实行为已经发生,必须附有付款凭证或欠款凭证。其次,即使其种鸭真正受到损害,那么损失计算也刘清文扣除其已得利益部分(即种鸭产蛋已创造的产值)。综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被告的地质勘探作业行为与原告鸭场饲养的种鸭产蛋量下降并提前淘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举示了证据4双城区畜牧局、发��改革局、希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元。该组证据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会议内容明确了2289勘探队在鸭场周围放炮,使当地种鸭场处于产蛋期的种鸭惊吓炸群,造成经济损失并要求2289勘探队妥善处理并进行赔付。2289勘探队也参加了应激协调会,只是原、被告双方对赔付事宜协调未果。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5、6、7系证人霍某、吴某、姜某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8日,2289勘探队因勘探需要在鸭场附近放炮的行为促使鸭场内种鸭惊吓炸群产蛋量降低,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本院认为,霍某系原畜牧局副局长,参加了2017年2月8日的协调会;吴某系鸭场工作人员,2017年2月8日,勘探队放炮进行勘探时,其正在种鸭场上班,看到鸭群因放炮产生的应激反映;姜某系派出所所长,在放炮第二天接到了原告关于因为勘探队放炮给其鸭场种鸭造成���响的报案;该三份证言相互佐证与原告所举证据4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由于勘探队在勘探过程中由于放炮的行为导致原告鸭场的种鸭产生了应激反映,应激反映造成了种鸭产蛋减产。因此,对原告所举证据4、5、6、7本院予以确认。2.种鸭产蛋减产的损失如何计算?庭审中,原告举示了购销合同、产蛋统计明细、司法鉴定书三份证据,鉴定书中,对导致种鸭产蛋减产的外界因素作了详细说明,并对种鸭减产的损失作出了精准计算,该司法鉴定书由有资质的机构作出,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种鸭产蛋减产的损失依照该鉴定意见书计算。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下设的2289勘探队在原告鸭场附近放炮进行勘探,致使原告鸭场内种鸭产生了应激反映造成产蛋减产。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系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下设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其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设立机构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下设的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因勘探作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告损失计算金额为2,372,109.30元,但原告诉讼只要求被告赔偿2,300,000.00元,剩余部分视为原告放弃请求。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赔偿原告黑龙江晟河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由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长  王启韫审判员  李廷禹审判员  赵俊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