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与周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周瑞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646号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2436196374G。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创投中心14楼。被告:周瑞祥,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与被告周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李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