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顾伟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417345-5,所在地常熟市富阳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兴元,男,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平,女,常熟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顾伟,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顾伟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7)苏058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一、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常卫计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顾伟未履行部分的没收款人民币4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04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常卫计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顾伟未履行部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加处罚款,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0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找到该车。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顾伟现在个体老板处打工送快递,家中有5个小孩,家庭较困难。执行中,被执行人顾伟交款5000元后表示没有能力付款。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履行标的为354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