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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罗珞、刘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罗珞,刘金花,罗琦,郑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6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1号。负责人:陈任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超轩,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罗珞,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刘金花,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罗珞妻子。被告:罗琦,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郑艳梅,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罗琦妻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与被告罗珞、刘金花、罗琦、郑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超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珞、刘金花、罗琦、郑艳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罗珞、刘金花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1579.68元,本息合计51579.68元;2、由被告罗珞、刘金花偿还2017年6月6日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3、被告罗珞、刘金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判决被告罗琦、郑艳梅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被告罗珞、刘金花以种植药材为由在我行贷款50000元,至2017年5月17日到期,由被告罗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2017年5月17日到期,但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利息,贷款本息现已逾期,银行客户经理打电话和上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被告罗珞、刘金花现在家修建房屋,被告罗琦也在家,均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偿还贷款本息;至2017年6月6日止拒不偿还,被告罗珞尚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79.68元,本息合计51579.68元。被告罗珞、刘金花、罗琦、郑艳梅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自愿撤销要求被告郑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罗珞、刘金花、罗琦、郑艳梅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被告罗珞向原告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借款50000元,用途为经商(中药材),并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采用一般方式,贷款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借款期限为1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2016年5月18日,被告罗珞以中药材种植为由在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贷款50000元,至2017年5月17日到期,贷款年利率为7.65%,逾期上浮30%;该借款由被告罗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5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罗珞在2016年5月18日的单笔借款50000元自2017年5月1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罗珞、罗琦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罗珞已偿还利息1968.83元,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1579.68元,本息合计51579.68元。另查明,被告刘金花系被告罗珞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罗珞与刘金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书、个贷凭证基础信息、贷款明细及被告所欠本息证明等在卷,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照约定的日期、约定的数额,向被告罗珞提供了足额的贷款,被告罗珞收取贷款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被告罗珞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主张由被告罗珞按约定借款年利率7.65%,按上浮30%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罗珞仅偿还了利息1968.83元,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579.68元,本息合计51579.68元应按约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罗珞偿还所欠本息51579.68元,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9.95%计算自2017年6月7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罗珞与刘金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由两被告罗珞与刘金花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罗琦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罗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50000元,应对借款本息在5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只支持由被告罗琦在50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自愿撤销要求被告郑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珞、刘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1579.68元,共51579.68元;2017年6月7日开始贷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9.95%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罗琦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50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琦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罗珞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9.49元,减半收取544.75元,由被告罗珞与刘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