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永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扣划至本院;二、将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扣划至本院;三、将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