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全义、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全义,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苏全义,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超。被执行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强。被执行人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前磨头村西。法定代表人:孟小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