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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志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185号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张钰铉,男,生于1993年2月1日。委托代理人张博文,男,生于1992年5月1日。系法定代表人侄子。被告杨志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志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康乐县鲲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毛娟娟审判员  石生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