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耀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何耀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452号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经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9076460-1。法定代表人:单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永胜,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耀华,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耀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耀华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皖N×××××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挂户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便于管理和营业,被告将其购买的皖N×××××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行车证件登记在原告名下。2016年4月6日,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年支付挂户管理费800元,履行缴纳车辆管理费,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续保等义务。但被告自2016年7月起未履行上述义务,望判如所请。被告何耀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何耀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车辆年检、年审、续保、缴纳管理费等义务,不仅损害了原告利益,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现原告诉请解除双方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耀华关于车号牌为皖N×××××重型普通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何耀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雯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