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执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向阳与范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5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向阳与被执行人范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范智英自愿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向阳借款本金100000元,余款本金200000元及至起诉日止产生的利息30000元,被执行人范智英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未载明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范智英违约,被执行人范智英须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部分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6年12月0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范智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