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彦英与邵延传、邵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彦英,邵延传,邵妞,邵旦,王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672号原告:袁彦英,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延传,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妞,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旦,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瑞芳,女,193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袁彦英诉被告邵延传、邵妞、邵旦、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彦英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