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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彦英与邵延传、邵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彦英,邵延传,邵妞,邵旦,王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672号原告:袁彦英,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延传,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妞,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旦,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瑞芳,女,193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袁彦英诉被告邵延传、邵妞、邵旦、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彦英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