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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崔毅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崔毅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