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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罗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被执行人罗健,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罗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3584.5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204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川0191执240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罗健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88号7栋1单元25层2504号房屋(权×××)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罗健与案外人郑巧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7号7栋2单元14层1402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上述两套房屋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