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17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766号之五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汪维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荆,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春,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蔡静玲,总经理。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7元,由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