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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景贵与赤峰昊恒有限公司、刘永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贵,赤峰昊恒有限公司,刘永军,黄蕾,黄海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88号原告:郭景贵,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赤峰昊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法定代表人刘永军,公司经理。被告:刘永军,男,3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黄蕾,女,34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黄海涛,男,57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景贵与被告赤峰昊恒有限公司、刘永军、黄蕾、黄海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82元,邮寄费88元,由原告郭景贵负担。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