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与翁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翁其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448号原告: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潘自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其英,男,1974年0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翁其英已偿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中邦德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