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显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显,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0148号原告:叶显,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550-7。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原告叶显与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7692.1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5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进入被告处从事信贷业务工作,2017年3月1日离职。工作期间,被告因经营问题导致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被告处任业务经理职位,2017年3月1日离职。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薪证明》,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7692.12元。同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被告于2017年3月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6月19日,原告就本案诉讼请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7692.12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薪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叶显拖欠工资1769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