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唐桂兰与由明东、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桂兰,由明东,常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监6号原告:唐桂兰,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由明东,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工程监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常红伟,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唐桂兰诉由明东、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机关的再审���察建议成立,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广军审 判 员 安 巍代理审判员 蔡 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