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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唐桂兰与由明东、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桂兰,由明东,常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监6号原告:唐桂兰,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由明东,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工程监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常红伟,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唐桂兰诉由明东、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机关的再审���察建议成立,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广军审 判 员  安 巍代理审判员  蔡 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