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凤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六路东侧*号楼。法定代表人白新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明,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对合同效力没有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出具日期涂改的原因;被上诉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存在未完工程。以上问题查明后做出合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文东审判员 郝春雷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