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德泽、潜江市中心医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德泽,潜江市中心医院,杜建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20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德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凡启明,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建兵。再审申请人邓德泽因与被申请人潜江市中心医院、杜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96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德泽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同时邓德泽的指控是铁的事实,并非个人认知,无需举证证实。2.原判决剥夺邓德泽的辩论权利。邓德泽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德泽因与邓德让等人发生纠纷,后邓德让至潜江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耳鼓膜损伤”。现邓德泽以该诊断病历系虚假为由请求赔偿。因邓德泽本人并非该诊断病历的诊断对象即就诊患者,其主张该诊断病历系虚假并造成其损害,则需就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实。邓德泽主张本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并非就诊患者,医院亦并未对其进行治疗,本案并非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纠纷,而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邓德泽主张邓德让的诊断病历系虚假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仅依据自身认知即认为病历系虚假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邓德泽又认为其该项主张是无需举证证实的铁的事实,但医院的诊断病历具有专业性,并非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自然规律,也无法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邓德泽认为其主张无需举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因邓德泽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其认为潜江市中心医院及其医生杜建兵出具虚假病历的理由不能成立。邓德泽又认为其因该诊断病历存在损失,但邓德让并未依据该诊断病历诉请其赔偿,虽曾有索赔行为,但邓德泽并未因此向邓德让进行赔付。关于在邓德泽起诉邓德让、邓卫国赔偿一案即(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84号案中,邓德泽系原告,邓德让更无法依据该诊断病历向其索赔,且该案亦并未采信该诊断病历作为定案依据,邓德泽主张因该诊断病历导致其在该案中存在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该案没有执行到位,则是其与邓卫国之间的关系,与该诊断病历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邓德泽又主张该诊断病历造成其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供其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至于其曾就名誉权起诉而撤诉,是其自身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与该诊断病历亦无因果关系。故邓德泽认为潜江市中心医院及其医生杜建兵出具诊断病历的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不能成立。关于邓德泽认为二审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因邓德泽参加了二审庭审,并陈述了相关观点,其该项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邓德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德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叶 静审判员 陈 继 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肖慧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