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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覃小倩诉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倩,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914号原告:覃小倩,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魏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小倩诉被告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小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小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小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小倩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正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