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魏家诚与李平、何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诚,李平,何易,秦玫,袁军,李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02号原告:魏家诚,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李平,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何易,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秦玫,女,汉族,1962年7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袁军,男,汉族,1976年9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诚诉被告李平、何易、秦玫、袁军、李静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以上五位被告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人江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XXX号蓝天郡TX号楼XXX室(X-X层)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平、何易、秦玫、袁军、李静在银行存款7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江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XXX号蓝天郡TX号楼XXX室(X-X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其伟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