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兆红与姚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红,姚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423号原告刘兆红,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姚明飞,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刘兆红与被告姚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兆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人民陪审员 乔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