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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黎伟、陈黎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黎伟,陈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黎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黎信,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黎信支付申请执行人姜黎伟案款3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5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现被执行人陈黎信债务已经清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黎信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路8幢706室【桐房权证城移字第××号;桐土国用(2011)第0011070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