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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556海门市三厂镇瑞旺五金厂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三厂镇瑞旺五金厂,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三厂镇瑞旺五金厂。经营者王永红。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三厂镇瑞旺五金厂与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