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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简龙洲与简庄钦、简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龙洲,简庄钦,简财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347号原告:简龙洲,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庄钦,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财堂,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简龙洲与被告简庄钦、简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简龙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龙洲以自愿与被告简庄钦、简财堂庭外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龙洲撤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简龙洲负担。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春妮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